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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006686322006686170/2018-00059
  • 统一登记号:
  • 发布机构:州政府办
  • 公布日期:2018-01-12
  • 文    号:州政办发〔2017〕23号
  • 发文日期:
  • 名    称: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济南市湘西州东西部扶贫协作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济南市湘西州东西部扶贫协作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湘西经开区管委会,州直有关单位:

  《济南市湘西州东西部扶贫协作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14       

  (此件主动公开)

  济南市湘西州东西部扶贫协作扶贫资金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东西部扶贫协作工作的指导意见》(中办发〔201669号)《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关于东西部扶贫协作考核办法(试行)》(国开发〔20176号)等文件精神,切实加强济南市湘西州东西部扶贫协作扶贫资金(以下简称扶贫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据《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7号)和财政部等六部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178号)《湘西自治州州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管理办法》和济南市湘西州东西部扶贫协作有关协议,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扶贫资金是指由济南市本级财政及区级财政拨出的对口帮扶资金。可与国家、湖南省及湘西州其他扶贫资金捆绑使用,以脱贫成效为导向,撬动更多金融资本、社会帮扶资金参与脱贫攻坚,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三条 扶贫资金安排遵循服务大局、突出重点、共同研究的原则。

  第四条 坚持扶贫资金使用聚焦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在精准识别贫困人口的基础上,把资金使用与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脱贫相衔接,与脱贫成效相挂钩,实施一批“订单式”“量身定做式”援建项目,切实让扶贫资金惠及贫困村和贫困人口。

  第二章  预算安排与资金拨付

  第五条 扶贫资金由济南市及各区财政根据《济南市委市政府关于做好扶贫协作湖南省湘西州工作的意见》(济发〔20178号)及双边合作协议要求,从年度预算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中安排。

  第六条 湘西州及7个对口受扶县每年初根据与济南方面共同研究意见拟定年度资金安排计划方案,待资金到位后,及时下达年度投资计划。

  第七条 援建项目是指使用扶贫资金安排的项目,分为固定资产投资类和非固定资产投资类。援建项目的管理,必须遵照政府投资管理相关规定,围绕援建工作任务目标,坚持依法合规、程序规范、权责明晰、注重实效的原则,建立健全制度,实施分类管理,强化监督检查。

  (一)教育、科技、文化、卫生、民政,以及劳动就业培训设施等社会事业项目;

  (二)农村水利、乡村道路、生态建设、环境保护等公共基础性项目;

  (三)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特色优势产业、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和产业园区等项目;

  (四)符合援建要求的其他项目。

  非固定资产投资类项目是指培养培训、人才交流、科技服务、经贸合作、文化交流、旅游合作、规划编制等援建项目。

  第八条 扶贫资金不得安排以下项目:

  (一)各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

  (二)城市广场和公园、各类娱乐设施;

  (三)环境影响评价、节能评估不合格的项目;

  (四)不符合国家有关产品技术、质量、规模标准的产业项目;

  (五)产能过剩等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

  (六)单独性餐饮、娱乐、旅游等各类接待支出类项目;

  (七)其他与扶贫协作无关的支出。

  第三章 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九条 济南市和湘西州共同对扶贫资金进行管理与监督。

  第十条 扶贫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内资金管理,严格规范资金使用程序,年初制定资金使用计划,及时推进项目实施(资金使用),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督查。

  第十一条 切实加大扶贫资金监管和督查力度,对违纪违规行为依法依规进行查处,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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